邢台市物流行业质量检测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物流企业执业质量,根据《邢台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邢台市物流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物流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邢台市物流协会应当成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物流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各物流企业、民营、个体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物流企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邢台市物流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物流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物流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四)新批准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五)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物流企业。
第六条 年度被检查物流企业名单由物流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物流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物流企业经理以上的职务;
(二)在物流企业从事物流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物流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物流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物流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物流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物流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物流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物流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由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流企业遵循物流法律、法规情况;
(二)物流企业在物流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物流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物流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物流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备案。
第十七条 物流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物流企业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物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物流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物流企业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限于物 流企业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物流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物流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凯发网站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物流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物流企业的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物流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物流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物流质量检查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物流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物流企业的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物流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物流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物流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物流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物流企业到会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物流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物流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物流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
(一)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的;
(二)拒绝、阻扰检查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质量检查委员会要求改进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年检条件的物流企业,物流协会应按照《邢台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物流协会。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物流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物流企业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物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